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从业证书领取、
信息登记变更、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
继续教育确认等事项办理程序
(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51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领证、信息变更、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整理了宁波市办理相关会计事项的程序及要求,供会计人员办理相关事务时参照。
在办理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等手续时,除需要提供正常的资料外,还需要完成相关年度的继续教育。其中在10月1日前办理手续的,需要完成截止上年度的所有继续教育学时;在10月1日及以后办理手续的,需要完成截止当年度的所有继续教育学时。有关继续教育手续的办理,请查看继续教育确认程序。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信息变更、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继续教育确认等事项时,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相关手续时,除按上述规定程序外,还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代理书”,注明需要委托办理的事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人签名等,同时还需要提供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在办理各项会计事项时,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均需要由当事人本人签名。
一、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合格人员领证程序
(一)直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现场办理程序
参加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取得所有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填写《宁波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随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证件近照2张,(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同时携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领证手续。
领证时已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持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直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领证和工作单位登记手续。其中在宁波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直接到宁波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领证和工作单位登记手续。
(二)网上填报办理程序
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宁波会计信息网),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考试合格人员领证申报”,在网上填写“宁波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选择领证机关(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作出正确选择),填写完毕后打印“宁波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然后在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随带本人打印出的“宁波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第二代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证件近照2张,(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同时携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领证。
领证时已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持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直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领证和工作单位登记手续。其中在宁波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直接到宁波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领证和工作单位登记手续。
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程序
(一)直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现场办理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及职务、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高端会计人才等)、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持本人身份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生变更信息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或《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原证书管理机构或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在宁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的,到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事务办理窗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及确认手续。
(二)网上填报办理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及职务、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高端会计人才等)、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发生变化时,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宁波会计信息网),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在网上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打印“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然后在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随带打印的“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本人身份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生变更信息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或《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原证书管理机构或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在宁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的,到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事务办理窗办理信息变更确认手续。
(三)其他信息变更登记程序
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如个人手机、单位地址、电话等),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宁波会计信息网),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在网上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后直接提交修改,不再需要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书证人员在同一个县(市)、区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发生变动之日起90日内按照“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程序”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不需要办理调转手续。
(一)在宁波市内不同县(市)、区内调转的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在宁波市内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即大市内不同县市区之间)内发生调转的,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户籍及居住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非宁波户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明原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供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如手续。
(二)调出宁波市范围的(属于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调出宁波市范围的(包括调至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的),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调入地户籍(居住证明)或调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出手续,由调出地管理机构统一出具调转证明,并通过全国网上调转平台系统办理调出手续。在调出手续办理完成后,持调出地管理机构出具的调转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入地户籍(居住证明)或调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等资料,于调出手续办理一周后至3个月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由于跨地区调转已实行了全国统一管理,一旦办理调出手续,原管理机关将无法再对调出数据进行管理,而且调出时选择的调入地县、区名称必须与办理调入手续的管理机构相一致,否则调入地管理机关也无法正常办理调入手续。因此持证人员在办理跨地区调转时,必须明确所要调入的县级管理机构名称(包括省、市、县),调出后必须在调转证明上注明的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同时,由于调入地对调入人员可能有条件设置,因此还需要调转人员咨询了解调入地是否可以接收调入。
(三)从外地调入宁波市范围的
宁波市户籍人员或在宁波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将持有的外省(含浙江省其他地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本市。(宁波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区域名称见附件)
从宁波大市外调入本市的,携带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的调转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本市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同时提供宁波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在办理调出手续一周后至3个月内,到调转证明上注明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网上办理说明
办理市内调转、跨省调出的,可以在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办理网上申报,网上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打印“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然后在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持打印的“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原件(或居住证明原件)、从事会计工作证明等资料,到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省外调入的,应直接到调入地现场办理调入手续。
四、定期换证程序
(一)直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现场办理程序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日期前6个月内,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换证登记表》(其中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工作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原会计从业在证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其中换证时同时办理信息变更的,需要提供所变更信息的相关资料原件。
(二)网上填报程序
办理换证手续时,也可以直接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办理网上申报,网上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打印“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然后在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持打印的“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其中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工作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原会计从业在证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其中换证时同时办理信息变更的,需要提供所变更信息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事先在宁波市纸质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证件照片1张,到原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毁损需要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毁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寸证件照片1张到原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办理遗失或毁损补办的,也可以直接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办理网上申报,网上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打印“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然后在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持打印的“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毁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寸证件照片1张,到原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登记手续
(一)会计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不需要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1、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面授培训机构统一培训或参加宁波市定点网络培训学校网上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的;
2、在宁波市报名参加并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
3、在宁波市报名参加并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合格的;
4、参加宁波市会计学会统一组织或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培训的;
5、参加宁波市及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会计学会)统一组织的其他会计类专题培训的;
6、各级财政部门规定并统一组织的其他培训或知识竞赛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
(二)需要到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现场办理确认手续的
除上述(一)款情况外,会计人员完成或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需要持采集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相关资料,到所持证书管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确认登记手续:
1、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毕业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在办理学历变更同时,办理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手续。
2、参加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全国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科目合格的,或参加经济、审计、统计类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在取得合格成绩单或资格取得证明后,持相关资料办理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手续。
3、参加上级机关或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统一组织的跨区域会计类培训班的,应在参加培训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持培训通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资料,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外出培训登记手续,并在培训完成后凭组织培训的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办理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4、参加或完成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培训或视同继续教育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县(市)、区定点面授培训机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宁波市定点网络培训学校网上继续教育的,需要在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http://kj.nbcs.gov.cn)——“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七、其他相关说明
持有宁波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以通过“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http://kj.nbcs.gov.cn)——“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查询”查询会计人员基本信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以及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2013年7月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高级会计师(取得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为高级会计师)人员、2013年7月1日前年满50周岁且实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周年的人员,首次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及具体要求,请直接与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联系。
附件:宁波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区域名称及区域代码
区域名称 | 区域代码 | 办理范围 |
宁波市本级 | 330201 | 宁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海曙区 | 330203 | 海曙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江东区 | 330204 | 江东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江北区 | 330205 | 江北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北仑区 | 330206 | 北仑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镇海区 | 330211 | 镇海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鄞州区 | 330212 | 鄞州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杭州湾新区 | 330215 | 杭州湾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保税区 | 330221 | 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大榭开发区 | 330222 | 大榭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 330223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30224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象山县 | 330225 | 象山县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宁海县 | 330226 | 宁海县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余姚市 | 330281 | 余姚市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慈溪市 | 330282 | 慈溪市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
奉化市 | 330283 | 奉化市内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及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