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若该个人是在2015年4月1日之前进行专利投资,需要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4月1日之后个人以专利进行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税务实务】个人以专利技术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作者:中信会计 来源:原创 日期:2016-4-15 9:36:57 人气: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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