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它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也是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是统一体,达到标准不符合条件或者符合条件未达到标准的,均不能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体标准分为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即销售额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下列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的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业)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被税务机关注销一般纳税人身份未超过2年的企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登记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必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企业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财务人员状况,能否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准确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等。具体的材料说明也不浪费时间了,培训材料上有列明。
(2)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