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