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习中心 > 税务实务

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

作者:中信会计 来源:转载 日期:2014-6-19 17:03:48 人气:1010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本文网址:http://www.nbzx.net/xxzx-swsw/410.html

在线报名

姓    名
性    别
联系方式
意向课程
校区选择

* 注:提交后客服将于1个工作日内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