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编报工作,加强报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对象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非国有单位均应编报本报表。
二、编报内容
编报单位应编制资金平衡表、投资项目表、资产基本情况表等三张基础表,并自动生成项目统计分析表(详见附件1、附件2)。编报单位应分析编写编制说明。
报表编制说明应至少包括五方面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总体情况与分类投资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财政性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报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编报范围
编报单位应将本年度在建项目(包括已安排投资未开工或未购置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本年度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本年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停缓建项目纳入本年度报表编报范围。
四、编报程序
编报单位应按年度及时完成报表编报工作,确保编报内容完整、真实、合理。报表由编报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进行逐级编制、上报和汇总。
中央单位本年度报表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汇总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地方单位本年度报表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汇总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无误后的报表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非国有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隶属关系,并按相应程序编制和报送报表。
五、编报方式
报表以软件为载体,定期发布于财政部官方网站和软件公司网站,各级编报单位免费下载安装。
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完成汇总审核工作后,通过软件导出数据,刻录成光盘报送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完成汇总审核工作后,将数据通过财政部内网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系统报送财政部。
除上述报表电子数据外,编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纸质版的资金平衡表、投资项目表(不含项目明细)、资产基本情况表、项目统计分析表、报表编制说明,并在报表封面签字盖章。
六、工作考核
财政部每年对报表进行汇总,并对编报工作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工作考核(详见附件3)。对考核结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
鉴于报表统计范围较大,涉及多部门业务范畴,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所属项目单位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和报表布置工作。
今后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编制相关工作均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以便报表适时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