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苏财税〔2016〕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务必携带:1.《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4.其他相关材料)。
营改增纳税人请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