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是我们确认增值税销项的基础,而“视同销售”的部分往往会被我们忽略,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1.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按收入入账,但税法上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而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视同销售”事项,我们在实际操作时,如果对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存在疑问,可以比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辨识。总结来说,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即加工增值后)应用于除正常销售和“再生产”环节以外的,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购进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公益性质除外),应当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