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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会计 工资个税你算清楚了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8-31 13:50:20 人气:113

无论哪个企业每个月都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发工资,而每当到了要发工资的日子,负责计算工资做工资表的财务人员大抵都是抓狂的吧。其实工资个税的计算并没有那么简单,总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财务人员也是会觉得头疼的,那么应对这几种特殊的“工资”个税计算我们要注意些什么呢?,那么接下来宁波中信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几种工资个税计算的特殊情况说说要注意的几点。

1. 同一个月内发放几次工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2. 两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内发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才可以分解到工资原来所属的月份代扣个税。

3. 员工取得年终奖: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分为2步,第一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从两处以上不同单位取得工资: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 外籍职工于中国取得工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相当于减除4800元的费用。

6. 符合条件的健康险可抵扣工资的个税计算: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7. 员工取得过节福利的个税计算:过节发放人人有份的食品、购物券等补贴,是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 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差旅补贴的个税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企业:自行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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