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管理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某些事项或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时长犯一些简单的错误,下列举三个小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费支出都可以收到当地供电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7年收到供电局由于错峰用电问题退回的电费,企业会计直接用红字冲减了制造费用,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制造费用红字冲销记录追查同一时期的应交税金相关会计记录,未发现企业对退回的电费抵减当期进项税额或转出进项税额,要求企业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和滞纳金。
案例二:某企业为有自营出口资格的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企业出口销售的收汇金额通常会少于合同约定金额,对于这个差额,企业会计已经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但税务检查人员对这个差额开展了进一步的追查,发现这个差额的实质是企业出口销售支付给海外客户的佣金,而这个佣金具有商业情报的性质,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未进行相关的扣缴申报,因而要求企业补扣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案例三:某企业为制造业企业,在对工资薪酬核算时设置了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的明细科目,税务检查人员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涉及工资薪酬的相关项目与企业的账册数据进行核对,发现企业将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放在了工资薪金总额(税法口径)进行申报,但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应该列入福利费(税法口径)核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限额扣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调低了工资薪金总额(税法口径),调高了福利费(税法口径),对超过限额部门要求企业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务风险多数源于企业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税法规定的忽视或误读,案例一的问题在于企业会计没有基本的税法常识,案例二的问题在于企业会计的税务处理能力有限或未能及时更新税收政策,案例三的问题在于企业自身会计核算制度建立时未充分考虑到税法的要求且企业财会人员也未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足够的研究。综上,笔者认为,企业财会人员需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会计人员不仅要更新自身的会计知识,也要及时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尤其与所在企业相关的特定税收政策。
二是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也要掌握相应的税务处理,尤其是针对税会差异明显的经营业务。
三是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部门的相关业务,也要了解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为企业重大事项(例如投融资、会计制度调整)的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四是会计人员应通过与税务部门、涉税中介的沟通,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税收征管动态,适时调整企业相关经营事项的税务处理。